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效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计划统筹、精准规范的原则,省级统筹协调、地市级具体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随机执法检查的实施主体,负责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等,组织实施本部门、跨部门和受上级部门委托“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随机监管提供人员、经费、车辆等方面保障。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
本部门随机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抽查工作全过程。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参与的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参与的,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定单建库与随机抽取
第一节 定单建库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凡是涉及生态环境监管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者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或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核与辐射安全检查的;
(六)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
(七)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八)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生态环境部门应在随机抽查事项及前款规定事项范畴内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机构在开展上述事项检查时,应根据权责清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四)碳排放情况;
(五)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
(六)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七)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八)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
(九)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十二)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第七条规定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全省生态环境年度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和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应会同其他参与部门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事项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制定并发布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通用事项清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通用事项清单制定发布后,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并发布跨部门联合抽查本级事项清单。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辖区内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成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3个子库,主要包括: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在线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辖区内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他规定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国省市挂牌督办、未销号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的、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
一般监管对象,包括排污许可证备案制度企业,未列入重点、特殊的其他检查对象;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调整为一般监管对象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执法层级、区域及交叉执法需要等因素,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建立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构成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有条件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可结合执法实际需要,在专业性强的领域建立辅助执法检查专家库,吸收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等参与组建,提供必要的辅助检查作用。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第二节 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和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等情况,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分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和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其中,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监管部门共同确定,并考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检查完成。
生态环境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每个随机抽查事项的专业性特点,按检查人员专业特长随机抽取产生。
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共同确定并抽取检查人员。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身体健康、工作冲突、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参与部门联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地域范围限制。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别从监管对象库、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记录现场抽取全过程,形成相关资料并保存归档。
第十五条 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检查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等情况,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实际,按照以下原则,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三类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等级为“环保不良”、纳入污染源超标信息“红牌”“黄牌”名单、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调整检查频次。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抽查对象数量)确定市级行政区域的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生态环境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避免重复检查。
鼓励利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和信息化手段抽查检查,提高检查效率、优化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确定并抽取。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性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专业,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章 实施检查与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执法监管层级、检查人员数量、检查对象地域分布等情况,组建现场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对象污染防治情况、经营方式和执法实际需要等确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污染防治水平高、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信用良好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检查对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
强化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的应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按照明确的检查事项及执法规范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的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并经相应程序批准不予公开的以外,其他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将检查产生的有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可另行在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信息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6种处理方式,认定方式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黑商改组〔2020〕2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强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重点监管相结合,推动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适当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检查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检查对象,列为重点或特殊监管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现场随机检查前,应对抽查对象采取保密措施;对违反保密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每年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问责。应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细则实施后,如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调整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黑环发〔2018〕28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hjjcxx/2051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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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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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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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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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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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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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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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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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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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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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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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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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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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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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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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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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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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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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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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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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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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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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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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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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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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