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及其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输水沿线保护区、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程安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乡村振兴、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省份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管理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推进本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保护意识,营造爱护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害、破坏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
输水沿线总干渠及其调蓄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调蓄工程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必须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输水沿线总干渠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
输水沿线总干渠调蓄工程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
第十五条 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电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三)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开采矿产资源;
(四)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建造坟墓;
(八)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十)放生、游泳、垂钓;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使用化肥;
(四)从事旅游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应当设置交通警示牌、防护栏,建设截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应急防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防护设施,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输水沿线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截污沟等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包括丹江口水库工程、总干渠工程及其调蓄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必要地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工程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保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重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渠道(管道、河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四)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解决工程安全、防洪排涝、民生保障等问题,保证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调蓄工程建设,巩固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防治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实行更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治理监管责任,以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实行全程联动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等系统治理措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持水质稳定达标,保障良好生态功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建设,统筹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有效提升生态涵养和防护功能。
丹江口库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禁牧区和禁牧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治理石漠化,采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多种措施,改善岩溶地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水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治理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丹江口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修复和监管,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使用农药、化肥,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三十九条 汇水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系统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沿河截污、河道水质净化、排污口整治、人工湿地建设、垃圾清理、河(湖)滨生态护坡和污染底泥清理等工程,保障水质安全。
第四十条 输水沿线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总干渠两侧生态廊道建设和污染防治,保障水质安全。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打捞等工作,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开展尾矿库、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加强尾矿库、废弃矿山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特征指标监测,降低水源地突发性污染风险。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治理因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生态环境。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依法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恢复。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依法进行科学、市场化治理恢复。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本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项目、本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项目,应当关闭。
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或者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四十三条 汇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保障城镇污水达标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四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转运、处置。
第四十六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肥料和农药,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降低氮、磷含量,防治面源污染。
第四十七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防止污染物泄漏或者渗入地下。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防治、水利发展、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绿色信贷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支持、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项目建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民发展绿色产业,实现水源保护与农民增收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河(湖)长制统筹管理,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三)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排除水污染事件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水质,开展新污染物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
(二)依法查处影响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应急管理部门,建设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一体化监测监控系统,优化监测监控网络,完善监测监控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做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三)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减少面源污染;
(二)公安机关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五)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石漠化治理,规划建设湿地类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林、生态廊道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车辆、船舶、码头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
(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
(四)发现管理范围内水质异常,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
(五)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由丹江口库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
南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丹江口库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与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周边省份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的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警报;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施设备,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抢险演练,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的,由丹江口库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和实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
(六)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责令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2/02-18/2400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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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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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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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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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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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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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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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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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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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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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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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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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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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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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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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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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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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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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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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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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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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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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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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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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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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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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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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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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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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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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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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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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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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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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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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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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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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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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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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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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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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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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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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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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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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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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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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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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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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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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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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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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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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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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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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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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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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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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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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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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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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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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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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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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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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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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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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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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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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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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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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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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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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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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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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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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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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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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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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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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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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