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改报告。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申请考核验收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审。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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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改报告。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于6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市、县,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市、县申请和初步审核意见提交环境保护部;
(二)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乡镇,由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复核申请;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五)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四)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三)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申请考核验收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审。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stcj/xggd/201610/t20161020_16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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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邀评论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总共2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88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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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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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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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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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由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主管,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主办的国内环保内参网类独立域名网站。主要从事的是环保领域法制调研活动,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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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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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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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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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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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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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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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制定环保课题调查计划,提出调查组织方案,协助调研员进行案件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环保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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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编辑部是环保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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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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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五种,分别是:环保法制、环保内参、环保调研、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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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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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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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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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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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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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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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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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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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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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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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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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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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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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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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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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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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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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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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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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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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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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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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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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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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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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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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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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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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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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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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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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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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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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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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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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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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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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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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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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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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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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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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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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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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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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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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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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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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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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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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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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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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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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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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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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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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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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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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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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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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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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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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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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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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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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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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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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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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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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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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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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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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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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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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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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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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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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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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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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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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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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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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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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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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