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舟山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日报送市司法局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年4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邮政编码:316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lifa@sina.com。
舟山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8日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陆域、海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程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统一制定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信息化监控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本辖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满足需求。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存在较大环境和健康风险又无处置能力的暂存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信息化监控设施建设规划,为规划实施提供用地、交通、配套基础设施等保障;制定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转运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 【产生单位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判断类别、鉴别属性、核准数量,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者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和厂门口等关键环节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视频监控及其他辅助设备,并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经营单位责任】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入厂检测,不得无故拒收,不得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严格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 【运输单位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道路、海洋等各类交通运输所需的许可或备案。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废物,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减少恶劣天气下的危险废物运输。除应急、抢险等需要外,在台风等极端天气下,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危险废物运输活动。
第九条 【源头减量】
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市无处置能力或处置能力不足的涉及危险废物建设项目。
引进涉及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或本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建设项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舟山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关数据。
第十条【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申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计划及台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详细记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并在填埋场地建立并维护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识别标志。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转移联单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填写和核对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写电子联单。不具备填写电子联单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填写纸质联单。
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记载不符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应当拒绝运输、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与危险货物运输品名的对接管理,协同推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从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输入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业园区集中收集、贮存】
鼓励、支持产业园区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平台,允许收集、贮存产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和废铅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年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十吨以下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纳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平台统一收集、贮存。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五条 【船舶危废清除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
含油率高于百分之一的船舶水污染物和油泥(包)除执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管理规定外,应同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范围,具体管理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船舶污染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应的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应在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同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其中,对在海上锚地和港区实施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管理。
装卸危险废物的港口码头应当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船舶危废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二)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应加强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将具备危险废物装卸条件的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已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应加强非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的监管,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
(三)海事部门应加大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监督管理船舶及涉污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制度的执行;将其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已纳入环境管理的港口船舶营运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做好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渔船油污水、残油(油泥)和垃圾的接收管理,将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收运】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管理,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床位在19张以下(含)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负责组织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收运条件的海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各偏远小岛医疗站(点)的医疗废物可通过专用医废箱送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通过专用医废箱就近送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回收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再由专业的医废处置公司进行集中回收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对海岛医疗废物转运设施建设等提供财政保障,确保医疗废物合法合规收集、转运。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分类】
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第十九条 【转做他用、企业关停及搬迁处置要求】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未经消除污染严禁转作他用。转作他用的应当记录数量、用途和去向。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在搬迁、转产、关闭之前,应当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贮存的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依法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经过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转移、处置等均应遵从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
各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责任人履行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存放、登记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填写等管理要求,并依法处置。
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单位,教育、科技、卫生、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模式,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或其授权合作单位依法开展具体工作。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统一收运单位之间应如实记录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做好交接记录,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实验室危险废物年产量一吨以下的每年至少清运一次,年产量超过一吨不足五吨的每半年至少清运一次。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
(二)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或者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
(五)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后,未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存档的。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相关单位未按要求申领、填写和传递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二)在不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装卸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危险废物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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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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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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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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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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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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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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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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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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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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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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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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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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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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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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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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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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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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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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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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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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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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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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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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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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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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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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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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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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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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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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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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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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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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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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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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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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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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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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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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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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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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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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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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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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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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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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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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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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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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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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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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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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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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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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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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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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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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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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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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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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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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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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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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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