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滁州市城管执法局(邮政编码:239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垃圾分类立法建议”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lwfz112525@163.com。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5日
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它县(市)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等。
2、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3、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普通碱性电池除外),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政府是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分类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源头减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配套管理和激励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目标管理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卫生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比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商务、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教体、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市场监督、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生态、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职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职责】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管、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二条【市商务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分类督导员职责】 辖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1、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2、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3、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4、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居民代表)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人员等方式招聘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专职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督导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督查义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制止,并要求投放人按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配套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参与和科技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市区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方案,并逐步推行。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住宅小区,其具体实施方案经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3、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4、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5、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辖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义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2、根据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按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3、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4、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5、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6、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
7、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方式等要求以及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1、有害垃圾应当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
2、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3、厨余垃圾应当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应当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
6、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单独堆放,不得投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分类收集单位作业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2、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3、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4、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6、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分类运输要求】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须由取得市市容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清扫保洁运输许可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分类处理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罚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监管:
1、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2、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3、阻碍执法人员或者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信用监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xx 月xx 日起施行。
关于《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据统计,2019年我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为20.18万吨,比2014年增长7.59万吨,2020年1至3月已处理城区生活垃圾4.65万吨,预计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将超过22万吨。滁州市焚烧厂持续高位运行,不仅加大了安全运行压力,而且垃圾处置的系统性风险在不断累积,有必要深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推进城市成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合肥市、铜陵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设区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每个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滁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方案,垃圾分类工作步伐逐渐加快。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社会各界期盼,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若干“短板”,其中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管理责任人制度、定时定点投放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确定为法规制度,以立法的刚性予以推进;二是将住建部、安徽省提出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纳入法规内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治化;三是通过保障垃圾分类的强制实施,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明确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
在立法可行性方面,我市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较为齐全,机构已明确,经费已落实,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工作正在全面铺开,法规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另外,《滁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既有上位法支撑又有国家政策保障,同时还有其他省市立法借鉴、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参考,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一是末端处置有能力。按照末端决定前端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原则,我市已初步建立与“四分法”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末端处理体系。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处理企业处置;有毒有害垃圾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置,初步意向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厨余垃圾暂由小型厨余处理设备处置,待餐厨、厨余垃圾项目建成后,统一送至餐厨、厨余处理厂处置;其他垃圾由滁州市皖能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
二是同步推进有落实。在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为办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2018年我市紧扣“分类减量”主题,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别从以下五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制定了方案。2018年,滁州市市政府印发了《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许继伟市长为组长的滁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根据安徽省最新要求,我市重新制定了《滁州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发动了宣传。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进行定点宣传;成立文明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流动讲堂进行流动宣传。党建带创建,组织干部入户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现场指导、纠正,分类志愿者入户面对面宣教分类。三是开展了试点。2018年,市城管执法局印发《关于在局所属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城管系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片区运营,试点片区内共包含7个小区,约7512户、1家学校、5家党政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四是提升了末端。目前,我市垃圾焚烧设计处理能力为1300吨/天;正在建设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100吨/天和300吨/天。五是启动了立法。《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确定为2020年立法实施类项目。
三是立法工作有实践。据统计46个重点城市中,北京、上海、厦门、太原、长春、杭州、宁波、广州、宜春、银川等10个城市都已出台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天津、长沙、石家庄等城市正在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提供可供借鉴、可供复制的经验。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月,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超与市法制办及市环卫处相关工作人员一行5人组成调研组,赴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两市展开垃圾分类立法调研。
2018年和2019年,《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作为立法调研类项目,开展立法调研;根据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滁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被确定为2020年立法实施类项目。
2020年2月,通过到本市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现场和相关垃圾分类重点单位、分类试点小区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方征集意见并予以分析吸纳,梳理分析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全面分析研究国家、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宁波、厦门、铜陵等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拟定了《办法(草案)》初稿。
2020年3月召开立法座谈会。座谈会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超主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池社区、物业企业代表、垃圾分类运营企业代表等相关负责人参加。重点围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各主体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责任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设置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是否合法、适当等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办法(草案)》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参考了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依据。
《办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从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办法(草案)》共三十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立法目的依据、垃圾分类定义、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各参与方职责、配套设施和配套制度等内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程分类体系的要求、作业规范和制度等。明确了考核检查、信息公开、信用监管等监督管理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生活垃圾的定义(第二条)
《办法(草案)》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一概念过于宽泛,不利利于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参考外地立法经验,对易混入日常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管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环节多、牵涉面广,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办法为此确定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强调市和区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引导、激励制度,加强对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统筹和领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第五条、第七条)
二是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卫生等创建活动评比内容。(第八条)
(三)关于垃圾分类标准(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办法(草案)》依据住建部最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结合我市已有的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条件,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四)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之后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作为环境卫生区制度的细化与延伸,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与划分主要参照《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环境卫生服务(属于物业服务核心内容)的延伸,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合同约定成为管理责任人,这既是上海等地立法成熟经验,也是《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方式和作业规范。
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六)关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规章)等设置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收运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处置单位责任】。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信用监管制度。该制度既是《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又是厦门、宁波等地立法的成熟经验。(第二十八条)
三是创设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要被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和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是为了保障法制统一,明确法律法规对其他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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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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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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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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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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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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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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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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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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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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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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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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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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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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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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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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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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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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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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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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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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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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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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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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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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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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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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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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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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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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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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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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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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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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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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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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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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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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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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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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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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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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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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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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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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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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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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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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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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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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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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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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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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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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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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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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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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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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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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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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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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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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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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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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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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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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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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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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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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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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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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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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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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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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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