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现将该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
邮编:130021 联系人:刘涛
电话:0431-85091375(传真)
电子邮箱:87389714@qq.com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8月14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空间管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规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和任意改变国土空间用途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流域、阶段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准入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分阶段确定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目标,划定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禁止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禁止落后产能转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完善新能源机动车使用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节能建筑,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绿色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生态恢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防止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资源节约优先,改善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保障生态基流。
加大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涵养和保护,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依法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加快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土空间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组织开展土壤修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发展绿色矿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管理森林采伐和林地征用占用,保护、培育和恢复森林资源。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原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草原生态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落实湿地封育措施,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障生态安全,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温室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
(二)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检查和调查,落实整改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污单位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人工监测的,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环境服务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委托环境服务机构治理的,不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环境服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治措施,防止以下行为产生的环境污染: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二)城市建筑、道路、景观及户外广告等设置照明光源的和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的;
(三)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
(四)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的,应当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多方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不得擅自调整、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科学分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在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平台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鼓励和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十五条 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五十八条 本省应当加强与周边相邻省区区域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排查、联合执法、协同处置。建立跨省区域生态补偿和科研合作机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建立约谈制度,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社会行动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生物多样性日、黑土地保护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生态文化研究、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建设生态文化传播教育平台,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养。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鼓励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业集聚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八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wzx/zwxx/202008/t20200817_741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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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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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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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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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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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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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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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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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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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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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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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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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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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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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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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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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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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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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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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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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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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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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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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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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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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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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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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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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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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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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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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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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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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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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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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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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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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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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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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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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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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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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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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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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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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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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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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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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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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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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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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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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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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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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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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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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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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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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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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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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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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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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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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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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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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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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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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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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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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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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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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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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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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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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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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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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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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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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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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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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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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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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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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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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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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