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屠骏、宋钊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
传 真:(021)23115619
电子邮箱: jtu@sthj.shanghai.gov.cn
?? songzhao@sheemc.cn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9. 上海市水务局
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
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
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
附件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方法和程序,归集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做出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本办法所称过程信息和结果,是指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日常服务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情况和公共信用记录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管,以及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运行维护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接环境监测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所属监测站为日常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程序)
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通过监管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示备案机构名单及其技术能力、服务类别、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和失信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 (信息变更)
备案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 (基本义务)
备案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和规范要求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保存完整原始记录,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或运维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备案机构在开展各类环境监测服务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应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服务范围)
备案机构可承接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以下环境监测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一)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
(三)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
(四)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和维护;
(五) 各级政府或所属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维服务;
(六) 各级政府或所属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和运维服务;
(七)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第十条 (备案效力)
备案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可以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使用和采纳。其中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备案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备案机构应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及时将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服务内容上传至监管系统,并将由监管系统生成的唯一性编号标注在监测报告封面显著位置,一并上传至监管系统;鼓励备案机构主动上传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或用于企事业单位自身管理的监测和运维服务。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备案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监测服务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
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
第十二条 (合作与分包限制)
除经委托方同意,以事先申明的合作或分包方式承接监测或运维业务外,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的业务不得超出自身监测能力范围。
第十三条 (利益回避)
备案机构接受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监测和运维服务的,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单位的监测及运维业务。
第十四条 (委托方义务)
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以及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业务的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委托备案机构开展相关服务时,应同时确保将有关环境监测业务纳入监管系统实时流转。
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或结果的使用负责。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备案机构和人员在监测或运维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如果发现备案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并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 (扶持帮助)
生态环境部门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上岗(质量)考核、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不断提升备案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备案注销)
因经营活动需注销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提出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确认后予以注销。
监管系统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异常备案机构名录。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对象)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备案机构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评价周期内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
备案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管理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和证明资料,备案机构的失信记录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
第十九条 (评价指标和方法)
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对备案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执行、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备案机构服务活动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产生后,按照《上海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上海市环境监测设备社会运营维护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计分,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更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极严重失信)五个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极严重失信行为)
备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一)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四) 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或被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五)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评价公示)
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
备案机构和其他单位、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修正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异议人和相关备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结果发布)
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布本市备案机构信用等级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激励惩戒)
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评先推优等工作中优先选择或推荐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备案机构;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环境咨询、评价、服务公司在购买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好的备案机构。
对信用等级为D级和E级的备案机构,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应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时不得选择其提供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二)信用评定期内企事业单位、环境咨询、评价、服务公司委托其服务所形成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和运维服务,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采纳;
(三)停止执行相关价格支持政策、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等有关优惠政策,不予批准新增优惠政策申请;
(四)开展评先推优、评奖时,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信用评定期内授予的相关奖项、奖章、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
鼓励备案机构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向做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消除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信用档案)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并动态管理备案机构的失信信息,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共享。
第二十八条 (结果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相关管理工作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风险评估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与本市及外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共享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违反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及行政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监管系统,建立健全本市“互联网+监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对象名录库、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监管人员库和技术专家库。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监管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接环境监测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 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环境条件与人员;
(二) 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
(三) 监测方法的使用;
(四) 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
(五)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管职权)
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向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的环境监测服务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二条 (分级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监管系统抽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报告记录等方式对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备案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于A级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对于B级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10%;对于C级机构,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30%;对于D级和E级机构,抽查比例为评定机构数量的100%;E级机构和当年未评定等级的机构,还将结合“双随机”工作开展抽查。对被投诉举报多、经营活动异常、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等存在高风险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三条 (违规惩戒)
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备案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节不同,分别对相关机构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形式,予以警告和惩戒。
(一) 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 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
(三) 质量控制活动不适应,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五) 国家及市生态环境局其他规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
发现备案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和移送。
备案机构在有关监测或运维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方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生态环境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监督)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一网通办”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六条 (行业自律)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应对违规会员单位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警告惩戒措施,不断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一、 修订背景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自2015年起逐步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监管工作。2016年,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契机,将社会监测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写入了条例,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与条例同步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上海开展日常业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9月底,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共计339家,包括174家检测机构、138家运维机构和27家检测兼运维机构,其中外地机构40余家,初步建立贯穿社会监测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模式。
二、 修订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监管文件和要求:
2018年5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量化考核评分指标体系;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中提出,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备案、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制度。
2020年7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1年底,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构建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领域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公平公正监管,深入开展失信惩戒等措施。
现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基于国家和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新监管方式的总体要求,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草拟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出发点,探索建立建全“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从而实现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总体原则、备案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1. 关于制定依据:《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已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中有关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监管具有指导、支持作用的内容予以借鉴和吸收。
2. 关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根据《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21号)等要求,明确统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进行备案和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公示;规定已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或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时,应将有关业务活动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实时流转,实现监测活动全程留痕;增加了利益回避,备案注销条款,规范备案机构日常行为。
3. 关于信用管理:《管理办法》根据《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等要求,明确和细化了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评价对象、信息采集、评价指标和方法、评定等级、极严重失信行为、评价公示、异议处理、结果发布、激励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档案、结果共享等内容和程序,推动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市场经营方面运用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发挥维护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4.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要求,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职权、分级监管、违规惩戒、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内容。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建立监管对象风险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提高双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度。对信用评定等级较好的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和降低抽查比例,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备案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通过书面告知、约见谈话、通报整改等方式予以警告和惩戒,及早发现和防范苗头性监管风险。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01026/94fe80b68f8e493fb0c99ed29cc7eb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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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编辑部是环保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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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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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五种,分别是:环保法制、环保内参、环保调研、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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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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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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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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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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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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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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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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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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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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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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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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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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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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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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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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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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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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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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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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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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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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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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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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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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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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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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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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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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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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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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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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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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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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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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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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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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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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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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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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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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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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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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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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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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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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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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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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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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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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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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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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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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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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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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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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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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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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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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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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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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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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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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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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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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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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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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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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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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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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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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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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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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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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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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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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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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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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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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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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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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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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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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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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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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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