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体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6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沪环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 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选定裁量起点。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逐一确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将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与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四)确定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表中有特殊计算公式的从其规定;建议罚款金额经审议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第十三条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执法稽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基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裁量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一、专用裁量表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0%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
2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15% | ||
3 |
项目建设进程
| 基础建设阶段 | 0% |
设备安装阶段 | 5% | ||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 15% | ||
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3%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8% | ||
12个月以上 | 16%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8% | ||
4次以上 | 19%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时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
裁量起点 | 20% | 50%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0% |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5% | ||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10% | ||
2 | 污染防治设施 建设情况 |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 0% | 0% |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 12% | 12% | ||
3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6%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15% | 15% | ||
4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5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6个月 | 0%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6% | / | ||
12个月以上 | 11% | / | ||
6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4% | / | ||
3次 | 8% | / | ||
4次以上 | 14% | / | ||
7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时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
裁量起点 | 20% | 50%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0% |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5% | ||
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10% | ||
2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 0% | 0% |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 6% | 6% | ||
3 | 验收情况 | 未经验收 验收不合格 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 0% | 0% |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 6% | 6%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6%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15% | 15% | ||
5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6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6个月 | 0%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6% | / | ||
12个月以上 | 11% | / | ||
7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4% | / | ||
3次 | 8% | / | ||
4次以上 | 14% | / | ||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表3-1 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 简化管理 | 0% |
重点管理 | 15%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危险废物 | 22%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4%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9% | ||
12个月以上 | 19%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11%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8%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
2.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从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7.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3-2 未按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0% | ||
1 | 排放单位管理类别 | 简化管理 | 0% |
重点管理 | 15% | ||
2 | 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数量 | 1项 | 0% |
2项 | 5% | ||
3项以上 | 15% | ||
3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工业固体废物 | 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危险废物 | 19%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 11%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5%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排污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3.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表4-1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 0% |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 40% | ||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 90%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2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5% | ||
1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 0% |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 25% | ||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抗法 | 7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3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 0% |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 40% | ||
伪造现场或证据 | 90%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4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5% | ||
1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 0% |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 25% | ||
伪造现场或证据 | 7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偷排 | 20%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15天以上 | 15% | ||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6%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2个 | 4% | ||
3个以上 | 9% | ||
2 | 超标污染物 种类 |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11% | ||
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级 | 0%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级 | 4%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级 | 7%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级 | 11%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级 | 21% | ||
4 | 小时排气流量 | 不足1000标立方米 | 0% |
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 | 3% | ||
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标立方米 | 7% | ||
5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 | 10% | ||
10万标立方米以上 | 14% | ||
5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 0%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3% | ||
一类功能区 | 6% | ||
6 |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 一般期间 | 0% |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 5%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10% | ||
7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4% | ||
3次 | 9% | ||
4次以上 | 14% | ||
8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
2.本表不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3.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4.小时排气流量数据以环境监测(检测)报告为准。
5.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规定执行。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6-2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超标污染物数目 | 1个 | 0% |
2个 | 2% | ||
3个以上 | 7% | ||
2 | 超标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11% | ||
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 0%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 4%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 7%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 11%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 | 28% | ||
4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 0%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5% | ||
一类功能区 | 10% | ||
5 |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 | 一般期间 | 0% |
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 | 8% |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15% | ||
6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4% | ||
7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2.本表适用于企业厂区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情形。
3.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规定执行。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点 | 10% | |||
1 |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0% | |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5% | |||
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10% | |||
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20% | |||
2 | 逸散范围 | 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 | 0% | |
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 | 5% | |||
影响范围较大(厂界) | 22% | |||
3 | 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 不足1吨 | 0% | |
1吨以上不足10吨 | 4% |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 | 7% | |||
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 11% | |||
1000吨以上 | 2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2次 | 4%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4%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10%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
2.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记载数据为准,如无排污许可证,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源普查数据等为准。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6-4 超标排放扬尘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10% | |||
1 | 超标次数 | 超过1.0mg/立方米 7次 超过2.0 mg/立方米 2次 | 0% |
超过1.0 mg/立方米 8-14次 超过2.0 mg/立方米 3-4次 | 4% | ||
超过1.0 mg/立方米 15-21次 超过2.0 mg/立方米 5-6次 | 14% | ||
超过1.0 mg/立方米 22-28次 超过2.0 mg/立方米 7-8次 | 22% | ||
超过1.0 mg/立方米 29次以上 超过2.0 mg/立方米 9次以上 | 45% | ||
2 | 排放区域 | 二类功能区(工业区) | 0% |
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9% | ||
一类功能区 | 19%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4% | ||
3次 | 14% | ||
4次以上 | 21% | ||
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
2.一类功能区、二类功能区的划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6-5 未安装或者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油烟净化情况 | 已安装,并开启 | 0% |
已安装,油烟排放口处有明显油渍 | 11% |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24% | ||
2 | 餐饮服务企业 所在位置 | 配套完善的商业综合体内 | 0% |
独立临街建筑 美食广场 | 14% | ||
居民住宅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内 其他区域 | 24% | ||
3 | 基准灶头数(个) | 1≤灶头数﹤3 | 0% |
3≤灶头数﹤6 | 9% | ||
灶头数≥6 | 18%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4%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19%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情形。
2.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7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2个 | 2% | ||
3个以上 | 8% | ||
2 | 废水类别 | 生活废水 服务业废水 | 0% |
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 | 4% | ||
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医疗废水 | 12% | ||
3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5.5≤pH<6或9<pH≤9.5 色度稀释倍数不足20倍 | 0%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4.5≤pH<5.5或9.5<pH≤10.5 色度稀释倍数20倍以上不足40倍 | 2%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释倍数40倍以上不足60倍 | 8%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或10.5<pH≤11.5 色度稀释倍数60倍以上不足80倍 | 11%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释倍数80倍以上不足100倍 | 19%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释倍数在100倍以上 | 30% | ||
4 |
日排放量 | 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0% |
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 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3% | ||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 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5% | ||
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一般排污单位) 20万吨以上不5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 1万吨以上不足5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 7% | ||
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 50万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 5万吨以上(工业污水处理厂) | 10% | ||
5 | 排放去向 | 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0% |
Ⅳ类水体 | 2% | ||
Ⅲ类水体 | 5% | ||
Ⅱ类/Ⅰ类水体 | 8%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11% | ||
6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4% | ||
7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
2.超标状况是指对于同一排放口,选取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3.日排放量是指企业当日排水量,一般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如没有在线监测数据的,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4.排放去向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涉及上述水体类别时,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八)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8 噪声超标排放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超标幅度 | 不足3分贝 | 0% |
3分贝以上不足6分贝 | 6% | ||
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 | 10% | ||
9分贝以上 | 21% | ||
2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白天发生 | 0% |
夜间发生 | 9% | ||
白天、夜间均发生 | 20% | ||
3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4类 | 0% |
3类 | 3% | ||
2类 | 8% | ||
1类 | 13% | ||
0类 | 18%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4%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7%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14% |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划分按照《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九)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9-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60% | ||
1 |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 不足1吨 | 0% |
1吨以上不足3吨 | 2% | ||
3吨以上不足10吨 | 6% | ||
10吨以上 | 11% | ||
2 | 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 | 暂未处置 | 0% |
资源化综合利用 | 2% | ||
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 | 4% | ||
非法倾倒、填埋 | 10%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2%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4% | ||
12个月以上 | 7%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4% | ||
4次以上 | 7%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情形。
2.本表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9-2 无证或者未按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无证从事经营活动 | 未按证从事经营活动 | |||
裁量起点 | 20% | 25% | ||
1 |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 不足1吨 | 0% | 0% |
1吨以上不足3吨 | 4% | 4% | ||
3吨以上不足10吨 | 11% | 11% | ||
10吨以上 | 28% | 23% | ||
2 | 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 暂未处置 | 0% | 0% |
资源化综合利用 | 6% | 6% | ||
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 | 11% | 11% | ||
非法倾倒、填埋 | 32% | 32%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2% | 2%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4% | 4% | ||
12个月以上 | 6% | 6%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2% | 2% | ||
3次 | 5% | 5% | ||
4次以上 | 9% | 9%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金额=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500万;
(2)未按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金额=未按证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9-3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60% | ||
1 | 涉案危险废物总量 | 不足1吨 | 0% |
1吨以上不足3吨 | 2% | ||
3吨以上不足10吨 | 6% | ||
10吨以上 | 15% | ||
2 | 倾倒、堆放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4%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3%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5% | ||
4次以上 | 7% | ||
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情形。
2.本表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所需处置费用×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3.倾倒、堆放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7.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10-1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时 改正 | 拒不 改正 | |||
裁量起点 | 10% | 20% | ||
1 | 污染地下水方量 | 不足400立方米 | 0% | 0% |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 6% | 6% | ||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 13% | 13% | ||
5000立方米以上 | 26% | 26% | ||
2 | 污染土壤方量 | 不足400立方米 | 0% | 0% |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 6% | 6% | ||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 9% | 11% | ||
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立方米 | 13% | 13% | ||
10000立方米以上 | 27% | 31% | ||
3 | 责任主体 | 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0% | 0%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8% | 8% | ||
4 | 土地性质 | 建设用地 | 0% | 0% |
农用地 | 14% | 15% | ||
5 |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2% | / | ||
3次 | 6% | / | ||
4次以上 | 10% | /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情形。
2.污染地下水方量、污染土壤方量根据当事人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来认定。
3.土地性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的规定执行。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列入本市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5.拒不改正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表10-2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一般 情形 | 情节 严重 | |||
裁量起点 | 20% | 25% | ||
1 | 超标污染物 数目 | 1个 | 0% | 0% |
2个 | 2% | 2% | ||
3个以上 | 8% | 8% | ||
2 | 超标状况 (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 | 0% | 0%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 | 4% | 4%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 | 9% | 9%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 | 13% | 13%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0%以上不足1000% | 18% | 18% |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 25% | 40% | ||
3 | 排放量 | 不足10吨 | 0% | / |
10吨以上不足50吨 | 4% | / | ||
50吨以上不足100吨 | 11% | / | ||
100吨以上 | 23% | / | ||
4 | 农用地类型 | 严格管控类 | 0% | 0% |
安全利用类 | 5% | 5% | ||
优先保护类 | 10% | 10%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2% | 2% | ||
3次 | 5% | 5% | ||
4次以上 | 9% | 12%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指列入本市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
3.情节严重是指排放量在100吨以上的情形。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十一)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11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
裁量起点 | 10% | 20% | ||
1 | 种类和范围 | Ⅲ类射线装置 | 0% | 0% |
Ⅳ类、Ⅴ类放射源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2% | 2% | ||
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8% | 8% | ||
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22% | 17% | ||
2 |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2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 1台Ⅱ类射线装置 | 0% | 0% |
2枚以下Ⅳ类、Ⅴ类放射源 1枚Ⅲ类放射源 2台以上7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下Ⅱ类射线装置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3% | 3% | ||
3枚以上5枚以下Ⅳ类、Ⅴ类放射源 2枚以上4枚以下Ⅲ类放射源 7台以上10台以下Ⅲ类射线装置 3台以上5台以下Ⅱ类射线装置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7% | 7% | ||
5枚以上Ⅳ类、Ⅴ类放射源 4枚以上Ⅲ类放射源 10台以上Ⅲ类射线装置 5台以上Ⅱ类射线装置 1枚以上Ⅰ类、Ⅱ类放射源 1台以上Ⅰ类射线装置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23% | 15% | ||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2% | 4%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7% | 9% | ||
6个月以上 | 15% | 15% | ||
4 | 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 措施完备 | 0% | 0% |
有措施但不完备 | 6% | 8% | ||
无防护措施 | 14% | 15%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3% | 3% | ||
3次 | 6% | 7% | ||
4次以上 | 11% | 13%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5% |
注:1.本表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情形。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违法所得×裁量百分值总和×5倍。
3.当存在不同类别的射线装置、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4.本表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十二) 违反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12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缺少的监测点位数量 | 1个 | 0% |
2个 | 9% | ||
3个以上 | 25% | ||
2 | 缺少的监测指标数量(已开展监测的点位) | 1个 | 0% |
2个以上不足5个 | 9% | ||
5个以上 | 21% | ||
3 | 监测频次缺省 | 1次 | 0% |
2次 | 10% | ||
3次以上 | 23% | ||
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7% | ||
6个月以上 | 11%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5% | ||
4次以上 | 10%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形。
2.监测点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确定。
3.监测指标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确定。
4.监测频次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次数缺省是指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至当年1月1日缺省的应测未测的监测次数。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十三)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0% | ||
1 |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 不足3台 | 0% |
3台以上不足10台 | 12% | ||
10台以上 | 27% | ||
2 |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程度 |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 | 5% | ||
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 23%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8% | ||
6个月以上 | 1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7% | ||
3次以上 | 16%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的情形。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表13-2 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出具虚假报告的 | 情节 严重 | |||
裁量起点 | 20% | 50% | ||
1 | 涉及的污染地块数量 | 1块 | 0% | / |
2块 | 11% | / | ||
3块以上 | 22% | / | ||
2 | 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 0% | / |
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 | 18% | / | ||
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 | / | /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 | 3%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7% | 8% | ||
6个月以上 | 19% | 25%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9% | 9% | ||
3次以上 | 21% | 25%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情节严重是指造成严重的环境违法后果情形。
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金额=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
(2)情形严重的罚款金额=情形严重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表13-3 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服务中违法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20% | ||
1 | 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 | 1家 | 0% |
2家 | 11% | ||
3家以上 | 22% | ||
2 | 造成环境危害 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 9% | ||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 28% | ||
3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3%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8% | ||
6个月以上 | 14%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8% | ||
3次以上 | 16% |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对其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表13-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X | ||
1 | 造成环境危害 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环境危害后果 | 9% | ||
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 | 32% | ||
2 | 主观态度 | 一般过失 | 0% |
重大过失 | 11% | ||
故意 | 28% | ||
3 | 责任主体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0%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20%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11% | ||
3次以上 | 20% |
注:1.本表适用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情形。
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X=(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X=(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X+(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X)]×处罚的最高倍数。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十四)违反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14 环境信息未按照要求公开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程度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10% | ||
1 | 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及准确度 | 公开的方式/途径、个别公开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 | 0% |
公开信息的内容部分不符合规范 | 7% | ||
主要信息未公开 公开信息不准确 | 20% | ||
完全未公开 | 40% | ||
2 |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 严格遵守公开的时间要求 | 0% |
延迟不到10天 | 2% | ||
延迟10天以上不足20天 | 7% | ||
延迟20天以上不足30天 | 13% | ||
延迟30天以上 | 25% | ||
3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9% | ||
4次以上 | 20% | ||
4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3.主要信息是指信息公开范围中排污信息的范围。
4.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是指当事人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要求内公布环境信息。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二、通用裁量表
表15 通用裁量表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点 | Y | ||
1 | 违法行为的环境 影响程度 | 小 | 0% |
中 | 6% | ||
大 | 18% | ||
重大 | 32% | ||
2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5%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11% | ||
12个月以上 | 26% | ||
3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4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
4.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5.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6.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2/20200731/8417779bf6a540e2bd6790a27682f8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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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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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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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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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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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制定环保课题调查计划,提出调查组织方案,协助调研员进行案件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环保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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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编辑部是环保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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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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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五种,分别是:环保法制、环保内参、环保调研、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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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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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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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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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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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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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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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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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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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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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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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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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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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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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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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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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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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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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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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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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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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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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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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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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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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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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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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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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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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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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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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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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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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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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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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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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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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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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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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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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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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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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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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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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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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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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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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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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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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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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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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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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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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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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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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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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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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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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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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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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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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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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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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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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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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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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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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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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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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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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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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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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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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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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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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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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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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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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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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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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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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