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第五条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四)国家授权本省先行改革试点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因第一款第三项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政府规章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第七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试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基础上,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条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下同)、下级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的,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初稿;
(二)立项评估、专家论证等情况;
(三)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目录。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报请立项和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立法预测和评估论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立法前评估,提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提出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企业的,还应当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政府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出台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草案中的主要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出台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十六条对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划要求,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按时上报政府规章送审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提前介入,并加强审查工作,保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高质量完成。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需要增加政府规章项目或者预备项目、调研项目需要转为正式项目的,正式项目需要终止、暂缓的,起草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政府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保障起草工作条件,提高草案质量,确保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四)与相关同级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章相协调、衔接;
(五)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六)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八)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十)不得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
(十一)引用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全面、准确;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二十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找准存在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查研究结论应当有数据支撑。
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第二十一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对起草的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四条政府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协调;经过充分协商和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政府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政府规章涉及财政支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方面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政府规章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查和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起草正式项目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论证咨询等情况形成送审稿,将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规范的主要措施以及所规范内容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送审稿及其注释稿;
(三)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歧意见协调、论证咨询等情况;
(四)依据和参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等资料汇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八条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
(二)拟确立的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对政府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起草;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政府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缓审查或者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并提出建议和时限要求:
(一)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
(二)制定政府规章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五)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组织、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除依法保密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反馈意见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政府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第三方评估及结果采纳情况。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政府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政府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政府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审议决定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省长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决定不予通过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规章草案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省长或者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八条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政府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实施部门应当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政府规章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六章解释和备案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解释:
(一)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府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政府规章依据的。
政府规章解释参照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由政府规章实施单位草拟解释文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者专业性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编写政府规章释义。
第四十三条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依法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审查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基本信息、建议审查事项以及理由、联系方式、建议日期。
第四十五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三)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四)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内容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立法后评估是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经过立法后评估的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优先启动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立法后评估由政府规章实施单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立法后评估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形式,对政府规章的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
立法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政府规章要求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该政府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作出规定,政府规章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报该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备案;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该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讨论等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议案形式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十条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faguibiaozhun/faguiguizhang/10159430545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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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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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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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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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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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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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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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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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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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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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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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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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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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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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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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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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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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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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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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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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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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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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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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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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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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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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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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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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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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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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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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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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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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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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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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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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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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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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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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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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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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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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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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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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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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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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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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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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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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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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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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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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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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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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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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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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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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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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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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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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