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的作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科学指导各地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专门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类型主要分为: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等四大类。
其中,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农用地地块调查、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等相关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相关项目。其他类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作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两种类型项目的项目单位。
申报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提出,申报项目的类型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土壤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负责组织和指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要依托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窗口全年开放。
项目单位负责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申请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属于自治区本级项目或者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接收到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应当进一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专家技术审查(专家审查要求详见附件3),出具实施方案审查意见。部分项目按照程序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的,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可委托县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通过实施方案技术审查或者获得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录入项目申报信息,并上传附件以及相关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 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预算。首次技术审查未通过的,后续审查费用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申请入库;对部分环境影响大、技术复杂、敏感性高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技术复审。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查询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意见,被退回修改的,按照各自权责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修改。经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查单位同意后,按原渠道上传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对通过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的项目实行储备动态化管理。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作为下一步土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可以列为土壤资金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针对储备期超过半年以上的项目,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项目的现状条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踏勘核实,了解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必要时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现场补充调查。需要对原实施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时,应当按照原程序组织审查,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调整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调整的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审,重新论证项目的可实施条件,投入的经济性、合理性,形成专家组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调整申请;复核不通过的或生态环境部不同意调整的项目暂不作为下一步土壤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安排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土壤资金预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从储备库中筛选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研究商定区域绩效目标,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管理。
在筛选项目清单时,应当优先考虑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内的项目;国家及自治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或实施计划重点任务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有利于解决我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基础工作扎实、地方资金投入占比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土壤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科学合理确定各市区域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自治区本级或跨设区市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单位提交。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实施周期从下达预算到完成效果评估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的项目和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余项目实施周期从下达预算到项目完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委托开展效果评估,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对项目的进度管理、资金使用、工程安全、质量、验收总结和档案报备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其他安全、质量等制度。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效果评估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时限开工建设,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可以在开工的同时确定第三方效果评估单位,强化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规定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效果评估和资金审计等活动单位。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前应当由项目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对项目所在地周边公众、单位等服务对象开展调查(问卷格式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项目的施工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项目合同条款申请资金拨付。在项目施工阶段,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立施工信息公告牌,依法公开项目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合开展项目效果评估工作。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等各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等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污染土壤的挖掘、运输、修复以及安全处置等作业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对施工现场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实施方案要求不符、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对实施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报批程序后,再对应调整项目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及环境监理方案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自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至对应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文字性叙述、项目存在问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下步工作计划、施工形象进展照片,监理单位的月监理情况记录等。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展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上传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完成档案报备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报送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理、资金下达及使用、效果评估、总结、验收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内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调整:建设地点变更、技术路线发生原则性变化、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发生变化超过10%、项目调出等。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由原审查单位对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有关调整说明组织审查,重新出具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明确调整内容)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十三五”期间土壤资金支持的项目如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调整的项目组织审查。对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调整申请,经生态环境部确认后予以调整。其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原审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对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于调出项目,需同步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调入申请。
第五章 项目总结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由原实施方案审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专家评审要求详见附件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代表列席参加地方负责组织的评审验收会。“十三五”期间土壤资金支持的项目,截至本细则印发之日仍未完成验收工作的,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及其他(“无废城市”建设)等类型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项目资金审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涉及竣工验收的项目还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情况及工程费用决算表。
第三十条 项目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相关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成第三方效果评估的项目单位可申请项目验收。对部分技术复杂、实施周期长的跨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分期目标和工程量,申请项目分期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类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通过评审;列入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类型项目,其效果评估报告应当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核实项目实施内容、规模、绩效目标、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实施方案等要求,重点评审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二)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支出、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涉及竣工验收的项目还应核验项目工程结算材料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档案管理情况。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档案管理要求详见附件5)。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进一步健全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在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项目档案资料(涉密资料按保密要求报送)。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验收意见、规定期限等要求进行整改。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资金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管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进行考核。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资金绩效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配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土壤资金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定期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材料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项目效果评估时同步开展抽检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擅自进行重大调整、弄虚作假或明显不符合实施要求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项目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和评估评价结果,对项目任务完成出色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可在下年度加大资金支持比例。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暂停或减少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壤资金分配额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监测、监理、资金审计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及其隶属单位不得同时从事同一项目的监理、验收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 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监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信用记录系统登记相关执业情况。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同时作废。
本细则印发后上级部门新发布实施的管理文件与本细则条款如有冲突的条款,遵从上位管理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gfxwj/t116274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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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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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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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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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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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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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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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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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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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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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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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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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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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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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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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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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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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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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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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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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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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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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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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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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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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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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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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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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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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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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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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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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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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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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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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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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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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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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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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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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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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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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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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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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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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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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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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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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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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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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