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工作部署,结合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的,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等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采集、传输、存储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以及相应的数据标记内容。数据标记,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进行的标记操作。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指为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开机运行所必需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设施,包含供电(气)装置、给排水管理设备、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与管理。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做好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及数据标记等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如实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所需基本信息,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装联网
第六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设项目投运60日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口或监测点位的监测内容须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三)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四)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排污许可证载明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自排污许可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
(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验收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
(六)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八条 排污单位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数据传输标准和要求。
(三)自动监测设备能够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稳定联网。
(四)属重点单位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实现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五)配套建立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在用试剂容器应当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无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频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实验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时,可延期开展。
(六)排放污染物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48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或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连续排放的,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4至6小时;间歇性排放的,原则上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使用备用设备超过7日的,应于备用设备启用之日起1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备用设备开展至少1次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备用设备使用时限不得超过30日。备用设备使用超过30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组织备用设备的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
(七)不得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得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其断网断电。
(八)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原始纸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质控样比对、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如实上报至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不得设置数据保持,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自动监测设备停运应在平台做好对应标记。
(十)定期维护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持其状态正常。
(十一)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由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处置台账,防止污染环境。
(十二)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期间,如无特别要求,其自行监测方式依据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在变动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平台做好标记。变动完成后的设备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程序应按照第六条执行。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未提出反对意见即视为同意,不再另外出具同意批复文书。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现行有效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标准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参与评价管理。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完成联网调试之日起,自动监测数据即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从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或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五条 受生产工况、生产或治污设施故障与维护、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政府管控等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缺失的,可视为无效数据,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内如实、规范标记,避免发生数据误判。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如具备自动标记功能,应定期巡查,及时对特殊工况进行人工标记,减少因中控系统和现场端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触发督办。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试点工作已明确的数据标记时限外,未明确数据标记时限的,按第一条异常或缺失数据产生后24小时时限判定,逾期未标记的,相应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均视为有效数据。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须建立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巡查制度,及时做好数据标记、反馈电子督办任务、排除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补全缺失数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反映生产工况、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国家要求,减少数据标记“错标、漏标、迟标、随意标”和不必要督办等问题发生。其他排污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按照“标记是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数据标记即报告过程”原则,强化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数据标记应用,及时报告和排除问题故障。除指明相关工况及重大、特殊情形须出具纸质盖章材料备查的,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以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内自主标记和电子督办反馈内容为准,排污单位自行留存证明材料备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盖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作为超标判定依据。排放标准或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指引》开展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参考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数据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测。
第二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实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保存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具体检查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执法应用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四)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48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安装使用备用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故障或停运期间,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方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五)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规定报告并进行数据标记的。
(六)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其断网断电的。
(七)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八)任意连续30日内,在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标记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以上相同故障的(不含3次)。
(九)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的。
(十)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
(十一)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形的具体判别,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其他属于逃避监管方式的。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情形的具体判别,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经核实存在相应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存在阻挠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情形的,以及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核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超标的,或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控制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处罚。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的监督管理。经核实,存在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等情况,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指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应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指由国家和自治区统筹建立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其中,自治区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第三十三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自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gfxwj/t11352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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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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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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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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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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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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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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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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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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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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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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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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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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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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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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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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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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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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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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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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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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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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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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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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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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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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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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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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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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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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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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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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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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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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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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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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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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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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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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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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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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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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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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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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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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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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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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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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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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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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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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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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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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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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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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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