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 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8月5日印发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系指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和运营维护;
(二)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四)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五)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六)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七)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第三条 (工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市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监测机构备案、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运行维护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各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利益回避)
社会监测机构承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不得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的委托。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责任义务)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社会监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六条 (备案内容)
社会监测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如能通过“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库调用证照,可免于提交:
(一)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
社会监测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变更)
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八条 (评价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集和记录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有关服务活动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据此计分后做出等级评定。
在本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完成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评价周期内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备案、变更和上传监管系统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社会监测机构,不予评定等级,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一网通办”公示相关信息。
第九条 (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监测机构的基本素质、业务执行、经营管理、诚信记录等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业发展情况,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信息采集)
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填报或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
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记录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风险等级)
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失信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其中A级至D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社会监测机构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行为)
社会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级(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当年已获评的等级):
(一)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四) 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
(五) 拒不接受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 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价公示和异议处理)
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一网通办”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测机构和其他单位、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信用评价结果,并告知异议人和相关社会监测机构。
第十四条 (结果发布和共享)
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一网通办”公布本市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技术能力、服务类别、资质证书和相关不良记录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将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信用长三角”平台,并探索建立与外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
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对失信行为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和B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其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时,优先选择信用风险较低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分级分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对于A级社会监测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对于B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10%;对于C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不超过评定机构数量的30%;对于D级和E级社会监测机构,现场抽查比例为评定机构数量的100%。对于E级社会监测机构和当年不予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将结合投诉举报等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监管内容)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使用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用于日常监督管理时,应通过监管系统查询监测报告编号,确认监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
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 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环境条件与人员;
(二) 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和档案;
(三) 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
(四) 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使用;
(五)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 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监管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实时流转、全程留痕的作用,采取系统抽查、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复核报告记录等方式,对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 进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向社会监测机构、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线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对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结果)的社会监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违规惩戒)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形式,予以警示:
(一) 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 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
(三) 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和移送。
对信用风险等级为E级的社会监测机构,还应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撤销信用评定期内授予的相关奖项、奖章、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社会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行业自律)
鼓励相关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相关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学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2/20201231/c2b47857406b461b9cf897fea58094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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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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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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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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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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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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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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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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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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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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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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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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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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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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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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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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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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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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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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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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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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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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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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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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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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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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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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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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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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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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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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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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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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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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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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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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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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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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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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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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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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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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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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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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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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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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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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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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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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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