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和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2.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3.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
4.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实施方案》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上海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陆域范围)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导致耕地、森林、绿地、滩涂、湿地、渔业水域及其他水资源等基本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行为或者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范围。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管委会以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等(以下简称“调查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联合进行调查。
下列生态环境损害,由市级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调查:
(一)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
(二)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滩保护区岛屿岸线、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市级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
(三)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地区、虹桥商务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市政府授权相关机构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
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调查启动)
发现涉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其他部门发现涉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应按规定启动调查工作,并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管辖权的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应急处置优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进行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完成后,符合调查工作启动条件的,依照本办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第七条(调查内容)
调查机关应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等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应当通过现场检查、踏勘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勘验笔录或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理决定、检测或监测报告、鉴定评估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等资料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鉴定评估的委托)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调查机关可以自行委托,或者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
对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第九条(鉴定评估机构管理)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要求,出具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判定、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修复方案制定及损害价值量化等。
鉴定评估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对出具的报告和意见负责。
第十条(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三)事件责任主体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结果;
(四)调查结论和生态环境修复建议。
第十一条(提出索赔意见)
调查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论,及时提出索赔意见,并向市或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赔偿权利人”)报告;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
对于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结合调查报告及相关鉴定评估或专家意见情况,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索赔期间需要补充调查的,由赔偿权利人代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调查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致使调查结果失实的,或在调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未及时报告,致使损害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专家在鉴定评估工作中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致使鉴定评估结论失实或鉴定评估结论错误的,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鉴定评估机构及相关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的原则,磋商结果应当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磋商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
第五条(磋商组织)
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自行组织磋商,或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磋商。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磋商。
磋商组织者可以邀请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街道、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参与磋商。
第六条(前期准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二)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正式启动磋商前,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形成初步磋商方案。磋商方案应包括:磋商方式和流程、磋商参与人、损害事实、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需要修复的,还应包括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等具体问题。
第七条(启动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代表在磋商会议举行前,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住所地(地址);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由;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情况;
(四)磋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必要事项。
赔偿义务人同意进行磋商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赔偿权利人代表。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及时组织召开磋商会议。
第八条(召开磋商会议)
磋商会议由赔偿权利人代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主持。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论、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程度、修复方案可行性、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情况,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磋商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第九条(协议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理由、法律依据;
(三)协议双方对鉴定评估结论、修复方案的意见;
(四)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期限;
(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的评估事宜;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途径、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及其他事项;
(八)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司法确认)
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赔偿协议、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材料。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磋商不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磋商不成:
(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
(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
(三)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赔偿权利人代表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
(四)赔偿权利人代表认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发生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
磋商组织者可以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磋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责任)
赔偿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积极配合赔偿权利人代表进行磋商。不得非法干预、提供虚假材料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第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责任)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磋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衔接)
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配合磋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将磋商及协议履行情况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或提交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行为,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服务功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代表”)对生态环境修复及效果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过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本市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及相关管委会,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指定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工作。
第六条(修复类型及修复责任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类型包括:
(一)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二)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替代修复。替代修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修复方案)
修复方案应当以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为基础,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包括修复的环境要素、修复范围、修复目标及标准、技术方案、修复进度等。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应兼顾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并提供数据来源与依据。
第八条(修复实施)
修复应当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赔偿义务人要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可以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第九条(全过程管理)
修复责任人应当建立施工台账,实施全过程管理。施工台账应当包括: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等)、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应当通报赔偿权利人代表。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果评估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实施。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落实)
经修复效果评估认定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报赔偿权利人代表备案存档。
评估认定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继续修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责任)
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赔偿义务人因施工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导致次生环境问题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赔偿权利人代表责任)
赔偿权利人代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附件4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环法规〔2020〕44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8〕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其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多部门或机构共同开展工作的,由工作牵头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公众参与)
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公开内容)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发布机制,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论;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结果;
(三)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
实施替代修复的,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信息公开方式)
赔偿权利人代表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信息。
赔偿权利人代表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合法利益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征得第三方同意。
第八条(信息保存、归档)
赔偿权利人代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保存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责任追究)
赔偿权利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2/20201229/3e2f45b224514028a1154f5dc1e5ef1b.html
- 赵乐际会见越南国会副主席陈光方
- 安徽省信访局的简介
- 安徽省信访局的内设机构
- 安徽省信访局的工作内容
- 安徽省信访局的主要职责
- 从“一件事”到“一类事” 淮北以点带面破解生态治理难题
- 环保执法“硬核”手段:看到这两种情况,可直接查封!
-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部署2025年第二轮巡察工作
- 芜湖市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题会议 部署重点生态环保工作
- 深夜噪音扰民?3步搞定投诉,还你清净生活!
-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九次全体会议强调: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 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 溆浦县开展"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活动 让"两山"理念落地生根
- 零容忍!环保执法利剑出鞘,严查固废污染“黑手”
- 李强出席2025年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开幕式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座谈会
- 污水处理厂开放日+以案释法,兰州这样筑牢黄河生态屏障
-
答 特邀评论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总共2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88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环保内参是由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主管,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主办的国内环保内参网类独立域名网站。主要从事的是环保领域法制调研活动,没有记者证。
-
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
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制定环保课题调查计划,提出调查组织方案,协助调研员进行案件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环保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等。
-
答 《环保内参》编辑部是环保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一共五种,分别是:环保法制、环保内参、环保调研、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
-
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
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
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
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
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
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
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
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
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
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
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
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
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
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
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
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
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
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
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
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
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
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
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
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
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
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
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
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
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
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
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
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
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
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
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
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
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
答 不属于
-
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
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
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